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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费真的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吗? [原创 2007-12-21 12:29:19]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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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有关报道说得那样,其实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大体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恶意欠费的业主恐怕少之又少。只有我们的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真正从业主角度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只有我们的第三方(专家或机构)不再单纯地提出类似“拖欠物业费其实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的论断来激化这些矛盾,相信拖欠物业费的顽疾就会不再出现,人们在小区的生活环境也将会更加和谐。

 

一个朋友前年买的新房子,墙壁有一条裂缝,夏天雨水大的话就会渗进水来,冬天如果下雪再加上内外温差形成的冷凝水也会渗进屋内,那面墙从去年冬天就开始发霉了,今年更是潮乎乎的,墙面由于长年返潮鼓起了一大片。从收房的时候他就找了开发商和物业,却根本没有回应。物业反而说很多业主的房子都存在你家的这一问题,对于物业的这个说法,他当然无法核实,总不能挨家挨户地敲门去走访吧。所以,对于物业的这一说法,他不知道是物业的托词,还是真有其事。

最近他看到很多关于业主与物业的关系的说法,他觉得有关人士动辄就说“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很明显侵犯了广大交费业主的权益”实有不妥。

我也觉得这明显是个伪命题。当然,拖欠物业费虽说做法欠妥,对于那些业主来说实在也是无奈之举。但是说“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很明显侵犯了广大交费业主的权益”无疑是一种声东击西的说法,是把房屋与物业服务本身的缺陷造成的开发商(物业)与个别业主之间的矛盾用依据模棱两可的话转移为广大交费业主与个别利益受损业主之间的矛盾,意在形成广大交费业主对个别利益受损业主的“集体声讨”。而不是正确地对待出现的问题,更不是真心诚意地去解决问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从屡屡见诸报端的拖欠物业费的报道中,可以知道,所谓的“广大交费业主”是否真的广大呢?估计也仅仅是极少数而已。因为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都有待提高和改善。估计完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服务规范的物业服务少之又少。更别说由于很多小区在开发商建房的时候就遗留了很多的“问题”了。

而且,众所周知的是,物业企业与开发商又往往有着密不可分的、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所以,那些在收房后利益受损的业主只能通过拖欠物业费这样被动的方式处理问题,你难道真得让他们不要做“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对簿公堂吗?那你不是很少看报纸、不了解社会上类似事情的执法环境,就是只能说明你是个捧着法律书本不断呼吁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的“书呆子”。

话说回来,拖欠物业费真的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吗?

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房屋也是商品,购买房屋的所有业主都是消费者。服务企业提供的是服务,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也是消费者。比如哪个业主的房子有质量问题或者物业企业没有提供国家规定的服务(有的物业公司说我给你看门了、雇用电梯工开电梯了,但是你没有在这些业主向你反映问题的时候及时解决处理问题,这样的服务到位了吗?),那么这个业主得到的是商品中的残次品。如果你到商店买电器或者其他商品,商店卖给你的是残次品,是不是要退货呢?如果商店觉得这个残次品并不影响使用,仍建议你购买,那么商店是否会让你支付全部货款呢?

如果你按照商店的低价(与正常商品相比)购买了残次商品,是否侵犯了其他广大正常付费消费者的权益呢?是不是商店要怂恿那些广大正常付费的消费者或其代表组织——消协(在房屋问题上就是业主委员会)要把你告上法庭,让你补上差额部分呢?或者干脆商店在你低价拿走商品后,再鼓动其他消费者向你讨回差额呢?

显然商店不会这么做,其他消费者也不会这么做,法律也不会允许商店和其他消费者这么做。

可是,一旦把商品换成了号称“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这一商品,怎么就不遵守基本的买卖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呢?

“拖欠物业费其实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这样一个伪命题为什么还不断地被某些人士拿出来忽悠我们这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广大法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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